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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4年12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5-03-12

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4年12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5,664.2亿美元,与今年11月份比较环比增加7.5%,与去年12月份比较同比增长6.5%;出口方面,12月出口金额3,356.3亿美元,与今年11月份比较环比增长7.6%,与去年12月份比较同比增长10.7%;进口方面,12月进口金额2,307.9亿美元,与今年11月份比较环比增长7.5%,与去年12月份同比增长1.0%。货物贸易顺差为1,048.4亿美元,112月累计9,921.6亿美元。


2024年12月份我国机电产品进口6,730.8(出口14,300.0)亿元人民币,112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70,095.3(出口151,245.7)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加7.3(出口增长8.7%;其中,12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77.9(出口264.5)亿个,进口金额2,625.6(出口1,064.2)亿元人民币,112月份进口27,445.0(出口11,351.6)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加11.7(出口增加18.7%12月份医疗器械进口77.9(出口146.7)亿元人民币,112月份进口890.6(出口1,403.1)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8.1(出口增长8.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85708/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04-26

【生效日期】2024-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4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12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关税法》共七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二)明确关税征收的适用范围。(三)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四)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五)细化法律责任,明确行政处罚情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5号(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54258/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10

【生效日期】2024-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自20241211日至202912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船舶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税率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缴税时间: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二、本公告优惠税率适用范围要求是什么?

(一)应税船舶为利比里亚共和国籍;

(二)优惠税率适用时间段:20241211日起至20291210日。

海关已做好相关船舶适用优惠税率的系统调整等实施准备,如有疑问请联系所在地海关。


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0号(关于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66281/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12

【生效日期】2024-12-12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部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的原产地标准修订如下:

一、将HS编码1806.201806.32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如不含糖,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二、将HS编码7019.9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7号(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技术规范体系与结构规范》等71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83754/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16

【生效日期】2024-12-16

现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技术规范体系与结构规范》等71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国境卫生检疫标准编写基本规则总则》(SN/T0011.12015)等15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4号(关于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73319/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17

【生效日期】2024-12-1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药品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在拱北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拱北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一次录入最多不超过20份《进口药品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

二、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录入《通关单》时,在“对应关系”录入界面,“报关单商品序号”填写报关单上的对应商品项号,“对应随附单证商品项号”填写对应《通关单》商品序号。


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5号(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77471/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18

【生效日期】2025-01-0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政策解读:

一、“电浆化学气相沉积用炉管设备”商品归类决定

电浆化学气相沉积用炉管设备,是一种化学气相沉积设备(CVD)。该类设备通过使用电浆(等离子体)促进化学反应,在各类衬底上沉积薄膜。虽然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用途广泛,但可根据其加工精度、加工对象(衬底)的尺寸以及薄膜的材质,准确区分具体用途。

本商品属于专用于半导体器件制造的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符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84.86项下关于“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及装置”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86.2021

二、“多烯磷脂酰胆碱混合原料”商品归类决定

该商品相较于卵磷脂,经过提取和纯化工艺,部分去除了非靶向作用于肝脏的具有药理作用的活性物质——磷脂酰乙醇胺(PE)和磷脂酰肌醇(PI),获得了更高含量的磷脂酰胆碱(PC),且其中的PC主要是含有更多不饱和脂肪酸结构的多烯磷脂酰胆碱(PPC)。该产物是卵磷脂经过进一步提取的以“多烯磷脂酰胆碱”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已经不属于卵磷脂,因此不能按照卵磷脂归入税目29.23项下。

该商品在多烯磷脂酰胆碱中添加了大豆油和硬脂等辅形剂,硬脂用于调节稠度和流动性,使混合物便于胶囊的罐装。根据《税则》第二十九章注释一,如所添加的物质是为了使产品适应特定用途,则不能归入本章(第二十九章)。

“多烯磷脂酰胆碱”在我国由国家药品主管部门按原料药进行管理,以其为主要成分生产的“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易善复)为我国注册药品,因此认定其成分属于治疗特定疾病的药物活性物质。最终,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003.9000

三、“由不锈钢自由锻造而成的实心产品”商品归类决定

由不锈钢自由锻造而成的实心产品,外观为长方体形块。其加工工艺为不锈钢经自由锻锻造成型,后通过铣削加工去除氧化皮、脱碳层等表面缺陷,以满足尺寸和形状公差(宽度、厚度、平直度等)。

该产品用于制造塑料用模具(俗称“模具钢”),可以(水平或垂直或两者兼有)分割成具有特定尺寸的坯料,以满足最终用户的要求。使用前该产品不需要进行热轧和/或锻造等任何进一步的热加工。

引用该归类决定时,可参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商品描述中的化学成分(碳0.35-0.42%,硅0.6-1.4%,锰0.2-0.8%,铬13.1-14.1%,钒0.10.4%,硫<0.005%,磷<0.030%)判定,该商品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有关“不锈钢”的定义范围,为不锈钢类产品。

二是该商品为长方体形块,不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一)有关“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的定义范围。

三是该商品为自由锻锻造产品,未经轧制,不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有关“平板轧材”的定义范围。

四是该商品经自由锻锻造成型后,虽进行过铣削加工去除氧化皮、脱碳层等表面缺陷,但根据第七十二章总注释规定,该类表面机械加工不影响货品的归类。该商品使用前不需要再进行热轧和/或锻造等任何进一步的热加工,其长方体外观也不具备其他具体制品的外观特征,非半制成品,属于最终使用产品,不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九)有关“半制成品”的定义范围。

综上所述,该商品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二)有关“其他条、杆”的定义范围,应归入子目7222.30项下。


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90141/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26

【生效日期】2025-01-01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8”。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8.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2号(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292877/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27

【生效日期】2025-01-01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现就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三、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依法可以选择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方式的,原则上实施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作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四、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

五、具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00024/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4-12-30

【生效日期】2024-12-30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1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执行相关关税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为有效实施2025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5)。

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规定为准。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废止海关总署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版)(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等予以废止。

(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三)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四)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10. 商务部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4/art_8fe43a2f525b4565be930b99531b3d9c.html

【发布日期】2024-12-30

【生效日期】2024-12-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2025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同时废止。


11. 商务部发布2025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4/art_1c34b32dcbdd466395f25e1e0d0824a3.html

【发布日期】2024-12-31

【生效日期】2024-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51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6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12. 商务部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4/art_d338078de9234b05a0d3b5876e858e7f.html

【发布日期】2024-12-31

【生效日期】2024-1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自2025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同时废止。


13. 商务部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4/art_dbcbeac57d9a49bca7a7a4a37c94f7ce.html

【发布日期】2024-12-31

【生效日期】2024-1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5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锑、锆、铍、锗、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1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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