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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5年1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5-03-12

2025年1月政策汇编

1.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二)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18346/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5-01-06

【生效日期】2025-01-06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名称

1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4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6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7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

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8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9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

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

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名称

1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7

关于H2000系统1.0.96版更新后加工贸易单耗申报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

关于对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进行优化推广使用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1

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业务试点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

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

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号(关于氯氰菊酯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18379/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5-01-07

【生效日期】2025-01-08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2025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251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保证金比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氯氰菊酯(税则号列29269090)时,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1315501188的相关氯氰菊酯,商品编号应填报2926909013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18日起,对进口自印度的氯氰菊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具体措施为征收保证金。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需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征收保证金的具体方法:

征收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税则号29269090)。

计算公式:保证金金额 =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 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具体比率见《商务部公布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附件。


3.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号(关于发布2024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结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45134/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5-01-13

【生效日期】2025-01-13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海关总署组织对11个口岸开展了2024年度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并公布全国268个达标口岸名单。


4. 商务部发布关于对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等10家美国企业采取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2

【生效日期】2025-01-02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5/art_6d2528ea238d47fcb93840689773ba87.html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 Martin Missiles and Fire Control)、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 Martin Aeronautics)、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Missile System Integration Lab)、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Advanced Technology Laboratories)、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Lockheed Martin Ventures)、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 Martin Javelin Joint Venture)、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 Missile Systems)、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Ordnance and Tactical Systems)、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 Dynam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Mission Systems)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

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5.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号 公布将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发布日期】2025-01-02

【生效日期】2025-01-02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5/art_0ce37a4491f2470484f6903a6863de99.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通用动力公司等28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28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12日)

1. 通用动力公司(General Dynamics

2. L3哈里斯公司(L3 Harris Technologies

3. 英特磊公司(Intelligent Epitaxy Technology

4. 可利尔阿莱恩公司(Clear Align LLC

5. 波音防务、空间与安全集团(Boeing Defense, Space & Security

6.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

7. 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Raytheon Missiles & Defense

8. 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 Martin Missiles and Fire Control

9. 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 Martin Aeronautics

10. 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 Martin Javelin Joint Venture

11. 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 Missile Systems

12. 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Ordnance and Tactical Systems

13. 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 Dynam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4. 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Mission Systems

15. 海岸间电子公司(Inter-Coastal Electronics

16. 系统研究与模拟公司(System Studies & Simulation

17. 铁山解决方案公司(IronMountain Solutions

18. 应用技术集团(Applied Technologies Group

19. 阿克西恩特公司(Axient

20. 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Missile System Integration Lab

21. 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Advanced Technology Laboratories

22. 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Lockheed Martin Ventures

23. 安杜里尔公司(Anduril Industries

24. 海上战术系统公司(Maritime Tactical Systems

25. 环太平洋防务公司(Pacific Rim Defense

26. AEVEX航天公司(AEVEX Aerospace

27. LKD航天公司(LKD Aerospace

28. 顶峰科技公司(Summit Technologies Inc.


6.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号 商务部关于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9

【生效日期】2025-01-09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5/art_9002a4cc883748038f0e555eebfedc8c.html

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710日发布202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现本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投资壁垒。

政策解读:

调查背景

2024617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对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商务部于2024710日发布公告,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结论

商务部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企业调查的相关做法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投资壁垒。

具体问题

  1. 市场准入限制:调查显示,93%的利害关系方认为欧盟的FSR调查限制了中国企业、产品和投资进入欧盟市场。中国企业被迫放弃的投标项目价值约76亿元人民币,其他受影响项目价值超80亿元人民币。
  2. 市场竞争力损害:98%的利害关系方认为欧盟的FSR做法损害了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企业为应对调查需增加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运营成本显著上升。
  3. 合同与投资风险:欧盟招标方在企业中标后增设合同终止条款,导致中国企业放弃合同以避免损失。此外,FSR调查还加重了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的合规负担,超过50%的企业表示将调整对欧投资策略。

政策意义

  1. 维护企业权益:商务部的调查结论为受欧盟FSR调查影响的中国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推动欧盟纠正不合理做法。
  2. 推动公平贸易:这一结论表明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促进双边对话:商务部表示将继续通过对话与合作,推动欧盟在实施FSR时采取客观、公正、透明的态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五年 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5/art_123e300d41b34ba8bdf4951027e2ea2e.html

【发布日期】2025-01-27

【生效日期】2025-01-27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123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


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659eb43636724d93820818ee1aeaa2e5.html

【发布日期】2025-01-15

【生效日期】2025-01-1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帮助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工信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加强出海服务的系统化供给,组织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政策入企服务。加大境内外政策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力度,提供目标国别(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发展、市场分析等信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宣传和解读企业出海支持政策。建立在线学习课程库,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操性强的学习资源。加大出海实践案例宣传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对出海前景的理解认知。鼓励探索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提高政策直达及时性和精准性。

(二)市场开拓服务。梳理优势产业信息,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平台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览活动力度,组织举办各类跨境撮合活动,精准对接海外客户资源。加大对境外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研究和对接力度,精准匹配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需求,开展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云服务商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高质量云服务保障。鼓励互联网平台、新媒体等发挥品牌、市场、渠道、技术、算力优势,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资源能力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三)国际人才服务。支持运用国际人才平台机构资源帮助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化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联合专业院校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开展研修实训、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加大国际化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共同建立属地人才培训机制,通过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开展项目用工协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出海提供属地人才服务。

(四)管理提升服务。聚焦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规划、跨境运营、碳足迹、品牌推广、属地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管理咨询服务和解决方案。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财税法规、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标准、数据安全防护等,开展跨境合规指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满足属地及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提升海外形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适配或开发中小企业出海相关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跨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积极开展跨境融资产品创新,开发与中小企业轻资产、成长性好、灵活性高等特点相匹配的跨境融资产品,提升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加强对出海中小企业境外业务的支持。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提供金融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服务,防范目标国别(地区)外汇管制政策变动、外汇储备不足、汇率波动等金融风险,引导中小企业选择安全、优质的金融合作伙伴,预防金融信息泄露风险。

(六)权益保护服务。发挥律师事务所、税务服务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审查、合法合规咨询、争议解决策略、税务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跨境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海外权益保护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指导等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涉外应急服务通道,提升中小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效率,建立联动协作的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健全完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9.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1/t20250126_3955150.htm

【发布日期】2025-01-24

【生效日期】2025-01-24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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