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至2月,我国累计进出口总值9,093.7亿美元,1至2月累计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2.4 %;出口方面,1至2月累计出口总值5,399.4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同比增长2.3%;进口方面,1至2月累计进口总值3,694.3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8.4%。1至2月累计进出口贸易顺差为1,705.2亿美元。
2025年1至2月,我国机电产品累计进口10,000.5(出口23,271.0 )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3.2(出口增长5.4)%;其中,1至2月份集成电路进口834.6(出口473.3)亿个,价值4,022.8(出口1,804.4)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增长3.9(出口增长13.2)%。1至2月份医疗器械进口119.3(出口212.1)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8.3(出口增长5.7)%。
1.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75059/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5-02-17
【生效日期】2025-03-01
主要内容:
① 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明确车辆进出通道要求,未经海关同意不得通过非货运通道进出货物。
② 根据货物风险水平实施卡口检查,可在指定地点进行检查。
③ 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及记录信息库。
④ 对进出境物品的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
政策解读:
本公告旨在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卡口管理,规范货物进出流程,确保海关监管的有效性和营商环境的公平公正。通过明确车辆进出卡口的通道要求、卡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责任,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对进出境物品的卡口检查也进行了规范,以保障海关监管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2.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0号(关于实施中国-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75104/index.html
【发布日期】2025-02-19
【生效日期】2025-02-19
主要内容:
① 自2025年3月1日起,中布双方海关互认对方的AEO企业。
② 双方海关为AEO企业提供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等便利措施。
③ 明确中国AEO企业向布隆迪出口货物及中国企业自布隆迪AEO企业进口货物时的编码申报要求:
中布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更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予以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布隆迪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布隆迪进口商,由其按照布隆迪海关规定申报,布隆迪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布隆迪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布隆迪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I)+东非共同体代码(EAC)+AEO+年份代码(2位数字)+企业序号”,例如“BIEACAEO25012”。中国海关确认布隆迪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政策解读:
通过AEO互认,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促进中布贸易往来,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
3.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75108/index.html
【生效日期】2025-03-01
主要内容:
①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② 包括总则、裁量阶次、量罚标准、附则等四章及4个附件。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持续关注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切身利益,适时修订裁量基准,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裁量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保障海关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二是配套《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的现实需求。2024年6月28日,《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发布,于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法对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内容、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做出重大修订,《187号公告》中依据原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裁量基准已不再适用,亟需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护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务实举措。海关总署对《187号公告》自2024年1月1日以来的实施情况持续开展专题调研,广泛收集各方意见,追踪评估实施效果。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期盼海关进一步健全容错机制,出台更多轻罚、免罚举措,海关有必要根据检验检疫监管政策调整以及执法实践需要优化完善裁量基准,持续释放法治红利。
二、修订后的体例
在《187号公告》正文和附件的框架基础上,修订原正文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附件1-3,新增《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修订后形成的《裁量基准(二)》包括正文和4个附件,其中:
附件1为《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附件2为《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附件3为《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附件4为《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
三、具体修订内容
(一)配套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删除与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不相适应的18项事项,新增16项事项,包括:“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常见案件违法情形第1-8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违法情形第1-6项。
(二)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考虑到初次违法免罚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检验检疫申报专业性强,容易出现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关执法统一性,本次修订按照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综合评估检验检疫风险、及时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将未按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查验事项、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或报检与实际不符、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予以明确,制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并科学设置适用规则,将“初次”期限设定为24个月内,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设定在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通过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调整完善原有裁量事项。适应国家政策和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形势发展,聚焦社会关注热点,对原公告附件中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和明确,一是扩大轻微免罚清单范围,将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健康申报、携带部分低风险检疫物品入境未申报、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5项情形纳入清单并设定免罚条件。二是增加进出境粮食、进口食品类商品的常见违法情形,新增进出境粮食类4项、进口食品类3项;优化8项国境卫生检疫类违法情形的从重情节表述。三是根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调整对《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作出同步修订。
4.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美国PVH集团和因美纳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5/art_6bbfb1d669b646ae930a8a400fefbc4b.html
【发布日期】2025-02-04
【生效日期】2025-02-04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关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决定将美国PVH集团、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上述两家实体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的正常交易,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实体采取相应措施。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5/art_b31fd5c823484faea7595290eed12acc.html
【发布日期】2025-02-04
【生效日期】2025-0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钨相关物项
(一)1C117.d.钨相关材料:
1.仲钨酸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801000);
2.氧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1200、2825901910、2825901920);
3.非1C226项下管制的碳化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9902000)。
(二)1C117.c.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固态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固态钨(不含颗粒、粉末状):
a.非1C226、1C241项下管制的钨及钨含量大于等于97%(按重量)的钨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b.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铜(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c.钨含量大于等于80%(按重量)的钨掺银(银含量大于等于2%)(参考海关商品编号:7106919001、7106929001);
2.能被机械加工成下述任一产品:
a.直径大于等于120 mm、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圆柱体;
b.内径大于等于65 mm、壁厚大于等于25 mm且长度大于等于50 mm的管材;
c.尺寸大于等于120 mm×120 mm×50 mm的块状物。
(三)1C004 具有下述所有特性的钨镍铁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或钨镍铜合金(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1940001、8101991001、8101999001):
a.密度大于17.5 g/cm3;
b.弹性极限超过800 MPa;
c.极限抗拉强度大于1270 MPa;
d.伸长率超过8%。
(四)1E004、1E101.b.生产1C004、1C117.c、1C117.d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二、碲相关物项
(一)6C002.a.金属碲(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4500001)。
(二)6C002.b.以下任何一种的碲化合物单晶或多晶制品(包括衬底或外延片):
1.碲化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2000、3818009021);
2.碲化镉锌(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5、3818009021);
3.碲化镉汞(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2100010、3818009021)。
(三)6E002 生产6C002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三、铋相关物项
(一)6C001.a.非1C229项下管制的金属铋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6101091、8106101092、8106101099、8106109090、8106901019、8106901029、8106901099、8106909090)。
(二)6C001.b.锗酸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1900041)。
(三)6C001.c.三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四)6C001.d.三对乙氧基苯基铋(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五)6E001 生产6C001项的技术及资料(包括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四、钼相关物项
(一)1C117.b.钼粉:用于制造导弹部件的钼含量(按重量)大于等于97%、颗粒尺寸小于等于50×10-6m(50μm)的钼及合金颗粒(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02100001)。
(二)1E101.b.生产1C117.b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五、铟相关物项
(一)3C004.a.磷化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51)。
(二)3C004.b.三甲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三)3C004.c.三乙基铟(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四)3E004 生产3C004项的技术及资料(含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等)。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2/content_7004409.htm
【生效日期】2025-02-19
一、政策背景
外商投资是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围绕扩大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
三、政策解读
四、政策意义
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https://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502/t20250204_3955222.htm
【发布日期】2025-02-04
【生效日期】2025-02-10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具体措施如下:
① 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
② 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
③ 加征关税的实施方式:
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
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8. 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418dfba9c70449d7956b321665a4c31d.html
【发布日期】2025-02-14
【生效日期】2025-03-01
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的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① 目录修订及生效时间: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2)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3)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
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② 销售业绩要求:
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销售业绩要求仅用于确定免税企业名单。
附件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含)。
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税则号列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设备名称及技术规格要求为准。
③ 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目录列明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释。
④ 旧文件废止:
自2025年3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予以废止。
三、政策解读
符合条件的企业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最新的目录调整和政策变化,如:《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2)所列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晶圆混合键合设备、先进封装电镀设备、晶圆缺陷自动检测设备、碳化硅外延生长设备所含一级、二级部件等,可积极申请享受免税政策,降低进口成本。
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5/art_a71177b4ae3a488b95c9b04d90fdffe3.html
【发布日期】2025-02-26
【生效日期】2025-02-26
为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严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提高国家宣布质量,现将《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适用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核心要求:
规范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高国家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框架下的宣布质量,确保履行国际义务。
具体措施:
数据申报:明确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国家宣布:规范国家宣布的程序和内容,确保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要求。
监督管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国家宣布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